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二)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
(四)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月缴存基数为巴彦淖尔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积金中心根据巴彦淖尔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年度调整和公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及以上的,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类相关业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且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的,由公积金中心通知缴存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到办事大厅办理账户注销。
符合以下情形的借款人可提供身份证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贷款余额低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
(三)其他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扣划日为每月10日起足额扣款至月末最后一天。
一、申报资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4.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和个人征信报告
5.其他资料
二、注意事项:
(一)账户设立后,缴存人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扣款缴存业务,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所填协议需完整、正确,签名真实、清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单位缴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应作出书面承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时无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直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时,需要签署《灵活就业人员同意注销账户承诺书》,若本人连续3个月(含)未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视为本人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自愿终止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签订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公积金中心停止扣款并封存账户,第4个月由分支机构对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