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19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和2019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报告》2.《2019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预算及分配方案》3.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归集、提取、贷款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准处级事业单位,设6个科,7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86人,其中,编制数50人,在编在岗42人,非在编35人,其他(政府购买服务)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132家,实缴单位2467家,净增单位36家;新开户职工1.32万人,实缴职工14.58万人,净增职工0.5万人;缴存额20.4亿元(包括年度结息1.04万元),同比增长8.26%。2019年末,缴存总额160.46亿元,同比增长14.56%;缴存余额77.35亿元,同比增长9.9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减少0家。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13.41亿元,同比增长21.18%;占当年缴存额的65.75%,比上年增加7.01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83.11亿元,同比增长19.2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5万笔,同比下降6.58%,发放贷款14.93亿元,同比增长0.96%。其中,临河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1万笔11.43亿元,五原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68亿元,前旗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6亿元,中旗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41亿元,后旗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33亿元,杭后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22亿元,磴口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26亿元。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9.65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回收个人住房贷款不分旗县管理部,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92万笔137.39亿元,贷款余额65.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12.19%、8.7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5.20%,比上年减少0.9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9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19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9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19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亿元。
(五)融资:2019年,融资0亿元,归还0亿元。2019年末,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9.78亿元。其中,活期0.01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6.3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3.47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5.2%,比上年减少0.9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23156.04万元,同比增长1.45%。其中:存款利息2059.98万元,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为873.2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0212.5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个人贷款逾期罚息收入)10.2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11263.58万元,同比增长10.99%。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1183.57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80万元,其他(购支票费用)0.0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11892.46万元,同比减少6.19%。增值收益率1.6%,比上年减少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135.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5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06.99万元。
2019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95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06.99万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上缴财政国库。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514.8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373.01万元。全市实行统一核算,全部由市中心上交。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798.23万元,同比下降0.61%。其中:人员经费201.09万元,公用经费390.36万元,专项经费(包括12329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206.7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09.26万元,逾期率0.0002%。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7135.48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514.8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7.3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3%。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9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提取。2019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48%、3.58%和8.2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0.10%,国有企业占13.34%,城镇集体企业占7.71%,外商投资企业占0.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9%,个人自愿缴存占3.61%,其他占0.36%。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05%,国有企业占11.08%,城镇集体企业占14.10%,外商投资企业占0.2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49%,个人自愿缴存占11.87%,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73%,高收入占0.2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6.01%,国有企业占5.21%,城镇集体企业占57.96%,外商投资企业占1.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47%,个人自愿缴存占2.65%,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87%,高收入占0.13%。
(二)提取业务:2019年,3.1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3.41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1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7.5%,租赁住房占0.5%,其他占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0.6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5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3.72%)。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79%,高收入占0.2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3.9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4.9%,比上年减少2.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914.7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15%,90-144(含)平方米占79.15%,144平方米以上占8.70%。购买新房占75.96%(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4.0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7.2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6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2.03%,30岁-40岁(含)占34.66%,40岁-50岁(含)占30.75%,50岁以上占12.56%;首次申请贷款占77.95%,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1.54%,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0.51%;中、低收入占99.48%,高收入占0.52%。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106笔5254.65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360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7256.6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9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2019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9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1.24%,比上年增加2.1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无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无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二)2019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2019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2019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归集业务:一是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按照5%至12%自行选择;缴交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二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对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申请缓缴事宜。提取业务:一是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业务。二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间为1年。三是职工购建房(包括二手房)提取时限由多层3年、高层4年、二手房2年,调整为:依据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可办理提取业务。四是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发票时间在1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超过1年的按照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五是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形成骗提事实的,三年内不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已经形成骗提事实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交回,并取消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逾期仍未交回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回骗提资金,同时将其骗提行为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贷款方面:一是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者购房资金已经全额支付的借款人家庭发放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公寓式住宅”、公积金中心可以为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发放贷款;不得对第二次及以上的借款人家庭发放贷款。三是具有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具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是调整住房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期房自购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及首付款交付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高层和二手房(变更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限均为1年。五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项目建设进度达到多层封顶、高层主体层高达到70%(含)及以上,予以准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六是将过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调整为: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会议同意市住房公积金提出的相关事宜。一是严禁同一套房屋(期房)出现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二是借款申请人存在以弄虚作假、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缴存者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或者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一律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2、2019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6元。据此,2019年度全市单位和个人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为16368元,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为1964元。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分别为12%,企业最低缴存基数为2000元。
3.2019年无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4.2019年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5、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贷款情况:
2019年,共开具异地贷款证明430户,受理异地贷款106户,发放贷款106户、5254.65万元。
(三)2019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2019年综合服务平台已基本建成,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s12329)、微博、手机APP、短信自动服务终端网站(http://gjj.bynr.gov.cn)、网上营业大厅、12329热线等服务渠道,目前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已开始在线上运行。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信息建设导则的通知》(建金[2016]124号),2019年我中心建设完成云桌面终端信息化项目,实现业务信息网络内外网物理隔离的要求。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9〕57号),2019年建设完成业务信息系统的身份认证机制(即数字证书)项目,确保了数据外泄和篡改的风险发生。
3、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金[2014]51号),2017月9月已完成项目的建设要求,并于2018年3月份通过住建部专家组的验收。
(五)2019年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无获得相关荣誉情况。
(六)2019年无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2019年无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八)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