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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3-31 来源: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1 名委员, 2022 因疫情影响未召开会议,通过公开征求各委员意见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2021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和2022年度工作要点的报告》、《2022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预算及分配方案》、《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贯彻执行意见的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6 个科, 0 个管理部, 7 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97 人,其中,在编 44 人,非在编 53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2 年,新开户单位 234 ,净增单位 39 家;新开户职工 0.97 万人,净增职工0.19万人;实缴单位 2534 家,实缴职工 15.56 万人,缴存额 23.7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1.56  %、 1.24 %、 9.49 % 2022 年末,缴存总额 226.88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1.7 %;缴存余额 104.02 亿元,同比增长 11.9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 家。

  (二)提取 2022 年,4.5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 12.63亿元,同比下降 6.24 %;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 53.13 %,比上年减少 8.9 个百分点。 2022 年末,提取总额 122.87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1.47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0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不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0 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0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

   2022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17万笔 5.36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32 %、 35.73 %。其中, 临河区分中心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12 万笔 4.3 亿元, 五原县分中心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25 亿元,乌拉特前旗分中心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32 亿元 乌拉特中旗分中心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08 亿元乌拉特后旗分中心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11 亿元 杭锦后旗分中心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27 亿元磴口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0.04 亿元。

   2022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10.30 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

   2022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8.65 万笔162.14 亿元,贷款余额 59.71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   2.00  %、  3.43 %、减少 7.64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57.4 %,比上年末减少 12.21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4 

  2.异地贷款: 2022 年,发放异地贷款 95     3373.3 万元。 2022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62342.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42939.45 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

   0 万元,当年贴息额 0 万元。 2022 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0 万元,累计贴息 0 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 2022 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 亿元,回收项目贷款 0 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 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 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22  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 亿元。 2022 年末,国债余额  0  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22 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45.06  亿元。其中,活期 5.51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39.55 亿元,1年以上定期 0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2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57.41  %,比上年末增加(减少)  12.2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22  年,业务收入 26555.32 万元,同比增长 1.81 %。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存款利息 6391.15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0152.66 万元,国债利息 0 万元,其他(个人贷款逾期罚息收入) 11.52 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2  年,业务支出 14874.64 万元,同比增长 9.98  %。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4814.63 万元,归集手续费  0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60  万元,其他(购买支票费用)  0.01  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2  年,增值收益 11680.68 万元,同比下降 6.98 %。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增值收益率 1.19 %,比上年减少 0.22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2  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7008.41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298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374.27 万元。

   2022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1298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374.27 万元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

   2022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70356.21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5547.9 万元。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2 年,管理费用支出 767.34 万元,同比增长 0.75 %。其中,人员经费 234.83 万元,公用经费 389.52 万元,专项经费 142.99 万元。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22 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451.82万元,逾期率 0.8 ‰,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不分旗县分中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70356.21 万元。 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  2022 年末,逾期项目贷款 0 万元,逾期率 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0  万元。  2022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52.06 %,国有企业占 16.38  %,城镇集体企业占 11.63 %,外商投资企业占 0.24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1.69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43 %,灵活就业人员占 7.57  %,其他占 0 %;中、低收入占 99.67 %,高收入占 0.33 %。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23.55 %,国有企业占 5.66 %,城镇集体企业占 15.68 %,外商投资企业占 0.19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53.74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16 %,灵活就业人员占 0.02 %,其他占 0 %;中、低收入占 99.95 %,高收入占 0.05 %。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19.8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41.12 %,租赁住房占 0.93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27.8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4.6 %,出境定居占 0 %,其他占 5.6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9.6 %,高收入占 0.4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22 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0.13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 28.91 %,比上年末减少 1.33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6856.43 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1.55 %,90-144(含)平方米占 73.69 %,144平方米以上占 14.76 %。购买新房占 71.69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 %),购买二手房占 28.31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0 %(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 %),其他占 0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69.39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30.61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28.19 %,30岁-40岁(含)占 44.59 %,40岁-50岁(含)占 18.99 %,50岁以上占 8.23 %;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 84.63 %,购买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15.37 %;中、低收入占 99.64 %,高收入占 0.36 %。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 2022 年末,累计试点项目 0 个,贷款额度  0 亿元,建筑面积  0 万平方米,可解决 0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0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22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55.45 %,比上年减少25.4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22年中心在疫情期间推出一系列阶段性支持政策,尽最大努力助企纾困,帮助企业和群众度过难关。一是推出“商转公”贷款业务,出台“商转公”贷款指南,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面,有效减轻我市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贷款的压力,节约缴存职工贷款利息支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商转公”贷款已审批发放332户,发放贷款金额9353.5万元。二是对全市房地产企业贷款保证金进行有序清退,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资金困难。三是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实行缓缴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帮助受疫情影响的11家企业、472位职工,缓缴金额268.8万元,切实为企业纾解了困难。

  (二)2022年共计为987名缴存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1173.3万元;为1399名缴存职工办理首套住房贷款3.16亿元;推出双缴存职工提高贷款额度政策,截止2022年12月底,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提高额度申请41户,涉及金额2179万元,为双缴存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便利。

  (三)缴存方面,2022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252元,下限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按1910元执行,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按1850元执行;缴存比例上限12%,下限5%。

  个人住房贷款方面,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五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2.75%和3.25%不变。

  全面推行“跨省通办”、“一网通办”各项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共8项服务事项全部实现“跨省通办”,企业开户、注销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网通办”。积极与网签审批部门和不动产中心对接联系,开通了网签信息和不动产权证信息查询端口,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互联,方便办事群众。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延伸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让群众真正实现了只跑一趟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深化“公积金+银行”合作模式,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进社区,在四大银行各增设两台公积金业务自助查询打印机,让社区居民就近办理公积金业务,实现可提可查可算功能,打造群众“家门口的公积金”。

  (五)按照住建部通知和征信信息共享接入标准要求,结合目前业务系统的实际建设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方案,主动与人民银行对接联系,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快速有序推进征信接入工作。完成电子营业执照项目的开发使用,极大方便了缴存企业登记开户,提高了办事效率。完成12329热线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达到宣传公积金政策的目的。

  2022年我中心被中共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最强党支部示范点、被巴彦淖尔市妇女联合会评为全市先进基层妇联组织。

  (七)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巴彦淖尔市  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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