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编制本)、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工资表(将职工身份证号码录入到工资表姓名后,同时要求提交电子版);企业单位还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12%。
(三)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当时予以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定—登记。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将申请资料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电子档案扫描,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定通过。
4、前台工作人员开设缴存单位总账户和缴存职工分户账(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单位证明材料。
2、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工资表(将职工身份证号码录入到工资表姓名后,同时要求提交电子版)。
(三)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当时予以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登记。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并将申请资料录入计算机,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前台工作人员开设缴存职工分户账(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公章(所属单位及当地居委会)。
2、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打工者出具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出具经营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营业执照。
4、单位证明(在职及工资收入情况)。
5、首次开户缴纳5000元,半年后开始每月缴纳400元。
(三)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登记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申请材料,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审核通过后,前台工作人员将个人资料信息录入。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单位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当地人事组织编制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变更登记材料;企业单位出具工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变更登记材料。
3、单位会计的身份证明。
(三)受理审查变更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变更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3、审核通过后,前台工作人员变更缴存单位总账户和缴存职工分户账目。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五、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会计的身份证明。
(三)受理审查变更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变更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对单位提交的变更材料初审,即时办理。
2、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即时办理。
3、审核通过后,前台工作人员办理变更业务。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六、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表。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出具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受理审查有关材料
1、单位在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要求办理登记。
2、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3、符合销户条件的,应为职工办理销户手续;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托管。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审定—办理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审核通过后,分管领导最后审定通过,即时办理。
5、前台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五)工作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七、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职工调离现在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异地转移还需出具转入地新账户及异地转移联系函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转移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转移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转移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申请资料,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前台工作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即时办理。
(五)工作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职工帐户转移不超过1个工作日。
八、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调动后,其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或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与原单位劳动终止合同(协议)或职工调动、退休批准文件。
3、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转移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封存(启封)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申请资料,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审核通过后,前台工作人员办理封存手续。(当职工需要重新缴存公积金时,应当对封存的职工账户重新启封。)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九、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会计身份证明。
(三)受理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转移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缴款—登记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缴存单位工作人员开具支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5、前台工作人员登记个人明细账。
(五)工作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为当年1月份。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请材料。
3、上一年度12月份单位职工工资表。
(三)受理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转移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调整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
4、前台工作人员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五)工作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一、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三)受理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转移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管理中心)—审定(市管委会)—执行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复审,并由市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4、市管委会审批或市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
5、前台工作人员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五)工作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