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水平,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有关贷款事宜调整如下:
一、取消借款人期房预抵押再找一个保证人的规定,调整为由开发企业进行阶段性担保。
二、凡由开发企业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借款人,期房预抵押登记由市中心各管理部办理,担保公司将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各管理部要认真做好贷款业务办理的衔接工作。
三、借款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借款人,且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可以找一位自然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符合我中心规定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停止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