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无房租房自住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范围: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者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等行为外,职工无房租房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公积金提取。
四、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取得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近一个月内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
2、提取申请人自开户登记起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无欠缴情况存在;
3、租赁期间,一个年度内提取一次;
4、租金核定标准如下:
(1)临河地区15000元/年;
(2)其他旗县10000元/年;
(3)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五、办理材料:
1、职工房屋情况调查表;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3、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4、提取受托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保持一致,并无涂改;
以上办理材料需要原件,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管理部主任审核→提取科审批→资金划拨。
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法定假日休息)。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办理机构: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旗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十一、办理地点:
临河管理部: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
乌拉特前旗管理部:红卫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五原管理部:新华路郡美家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乌拉特后旗管理部:宝音图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乌拉特中旗管理部:海流图大街北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杭锦后旗管理部:米仓南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磴口管理部:团结路中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十二、联系电话:
临河管理部:0478-8987742、8988627
乌拉特前旗管理部:0478-3268811
五原管理部:0478-5537837
乌拉特后旗管理部:0478-4615978
乌拉特中旗管理部:0478-5913969
杭锦后旗管理部:0478-2291996
磴口山管理部:0478-421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