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各旗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审批管理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包括进城务工农牧民),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新房)自住住房的,以及购买同一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应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经审核批准,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不予审批贷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后应继续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缴存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过市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最高贷款限额;
(二)不得超过市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最高贷款比例;
(三)不得超过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借款人每月还贷本息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工资总收入的60%。
(四)不得超过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第四条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管理部信贷员贷前调查、管理部审贷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市中心资金运用科审批。
第五条 贷前调查。管理部贷前调查人员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还款能力、购(建)住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时要坚持现场调查,实地核实,初步审查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比例和贷款时限,调查人员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第六条 审贷领导小组集体审批。由各管理部组成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审核,审贷领导小组由管理部主任、分管副主任及信贷员组成,要求成员不少于3人。重点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比例和贷款时限。审贷领导小组成员在审核通过的资料上签字认定。信贷员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扫描后报各管理部主任,管理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市中心资金运用科。
第七条 市中心审批。由资金管理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重点审核借款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逾期情况以及贷款额度、比例和贷款时限。
第三章 预售商品房的风险管理
第八条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符合市管理中心准入条件且备案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同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贷款征信的风险管理
第十条 借款人信用状况、征信状况良好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贷款近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
5、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6、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五章 房屋他项权证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期房预抵押的方式和用房产做抵押(二手房)”贷款的,由管理部负责他项权证的收押;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由担保公司负责他项权证的收押。各管理部和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委托协议履行职责,并建立房屋他项权证收押按期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接房屋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时,要编制移交清单进行移交,接收管理员按清单对应借款人信息整理清点接收权证的数量,确保权证内容相符后,再进行接收登记。
第十三条 接收管理员将接收的房屋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逐一在贷款管理系统中补录权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管理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抵押权证,对未办理移交房屋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管和催收,无特殊原因的,应提出限制该开发企业新建项目的贷款发放。
第六章 逾期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下列潜在风险因素的,管理部必须对其进行特别监管: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或行业属于关、停、并、转范围;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六)借款人有套取贷款、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十一)因抵押物贬值,抵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押物或抵押权益受到损害,抵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
(十二)新增住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三)保证担保单位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担保单位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四)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十五)贷款手续及贷款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
第十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和处置措施以及责任划分
(一)逾期贷款责任划分。
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由管理部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逾期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催收主体为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负责催收,管理部负责监管。
对提起诉讼逾期的借款人,6个月内由律师负责完成逾期贷款的结案工作。
信息管理科负责对逾期借款人短信或微信提醒催收工作。
资金运用科负责监督贷款逾期催收情况,督促各管理部和律师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将催收情况汇总分析后上报市中心领导班子。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和处置措施。
1、对于关注贷款(逾期1-2期)由各管理部会同担保公司催收。对逾期1期的,由信息管理科于次月初以短信的方式提醒借款人已逾期,提醒其尽快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如所提供信息不全或有变更的,要求管理部对信息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对逾期2期的,管理部要加强与贷款人沟通和联系,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逾期贷款,催收主体为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要按月向管理部报送催收情况,管理部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依据考核办法执行。
2、对于次级贷款(逾期3-5期),由管理部会同担保公司催收。管理部、担保公司要采取电话催收、直接约见借款人、上门催收、委托借款人单位催收、借款人单位代扣工资还款、送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在管理中心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告借款人逾期的相关信息。告知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调查了解借款人逾期的主要原因。担保公司要按月向管理部报送催收情况,再次建立逾期贷款跟踪管理明细账和逾期贷款催收台帐,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收效率。如属恶意违约或确实无力还款的,做好向仲裁委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通知担保公司做好代偿准备工作)。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依据考核办法执行。
3、针对可疑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由管理部会同担保公司、律师催收。管理部、担保公司除采取上述管理措施,还要进行个案跟踪管理。认真分析借款人的逾期原因,加大催收力度,落实抵押物保全措施,提出解决逾期问题的备选方案供借款人选择。对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的,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管理部准备材料齐备后,可向市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抵贷款余额或贷款逾期金额,来降低贷款风险。对具有保证人担保的逾期贷款,及时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冻结保证人公积金帐户。对采取以上催收措施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管理部及时与律师联系,由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偿还逾期本金、利息、罚息)维护债权人的权利。管理部、资金运用科要定期关注起诉后的进展情况,督促律师尽快完成逾期贷款的结案工作。及时将借款人信息转入贷款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中,进行重点关注。对进入起诉程序的逾期贷款6个月内不在对管理部进行考核,6个月仍未办理完结案的重新列入考核。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依据考核办法执行。
4、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由管理部将逾期贷款的本金金额报送管理中心资金核算部门,资金核算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并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建金管[2006]2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坏账损失核销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予以核销。
5、管理部每月要对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逾期户的逾期主要原因、工作及家庭现状、抵押物现况、催收方式、催收过程、诉讼情况、起诉判决结果或未诉讼的原因和抵押物拍卖受偿等情况,以及贷款催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有效途径、建议进行逐个说明,并于次月15日前上报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信息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人在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申请人贷款申请后,及时整理所有受理资料,做好与贷前调查人的资料交接。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更正,保证信息系统随时监控。贷款受理人应保证所审验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十八条 贷前调查人要多角度、全方位对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并保证贷款受理资料及手续齐全、完整;贷款发放人要保证贷款资料在贷款发放前的齐全与完整。贷后业务人员要按月统计和管理逾期还款,及时建立逾期台账,按时向担保公司通报逾期情况,按规定扣划担保保证金,保证借款人贷款档案信息连续、齐全、完整。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系统统计、监控、分析的功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章 贷款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贷款各环节操作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坚持“公开、公正、真实、合法”原则,严格依照已有的贷款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不受其他人关系影响,对自己独立做出的审查意见负责。凡因不按规定或程序、徇私舞弊、审查把关不严发放贷款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层层追究每个办事环节的经办人责任,问题出在哪个环节,由哪个环节责任人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责任认定,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职责的,负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因审查不严,未发现上一环节问题而办理的,负间接责任。
(三)上级授意下级违规办理贷款的,要求人负直接责任,办事人负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及和方式。
(一)在贷款资料传递过程中发现虚假资料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分;
(二)贷款各环节操作人与申请人相互勾结实施违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三)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各环节操作人进行索贿、受贿或违反管理中心的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购物卡以及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内审或审计核实的违规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并经管委会批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各环节操作人的责任追究内容及方式。
对于不按工作要求及业务流程操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处分:
(一)管理部经办人的责任追究。贷款经办人把关不严,管理不力,造成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并予以通报批评;贷款经办人不按管理中心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归档,私自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造成贷款档案不全或损毁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贷款受理人的责任追究。贷款受理人拒绝受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申请的、受理贷款申请期限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故意刁难申请人的、申请人电话投诉的,经查实后,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责令纠正,纠正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贷款受理人有下列主观故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不良贷款的由其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帮助、默许申请人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误导贷款调查、审查的;
3、市中心认为应当追究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贷前调查人的责任追究。贷前调查人有下列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不良贷款的由其负责清收。
1、未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贷款审查与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
2、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
3、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押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四)贷款审核人的责任追究。贷款审核人有下列主观故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收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重大问题的;
2、默许、授意贷前调查人或贷款受理人伪造虚假贷款资料的;
3、市中心认为应当追究的其他相关事项。
贷款审核人有下列失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由其负责清收。
1、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
2、未对贷前调查人送达的贷款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而签字的;
3、未审查出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中主要内容有明显遗漏错误的。
(五)贷款审批人的责任追究。贷款审批人有下列主观故意行为的,经管委会批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收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重大问题的;
2、默许、授意贷款审核人、贷前调查人、贷款受理人伪造虚假贷款资料的;
3、市中心认为应当追究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贷款发放人的责任追究。贷款发放人有下列失职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1、贷款资料手续不全或缺失而发放贷款的;
2、未按时告知借款人办理签约、发放手续遭到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3、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4、市中心认为应当追究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贷后业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贷后业务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1、未按时监管担保公司逾期履约的;
2、贷款还款清收管理不力的;
3、未按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归档,私自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造成贷款档案不全或损毁的;
4、贷款回收人员未按中心规定及时向各受托银行发送贷款数据,未督促各受托银行及时下载扣划的贷款数据,造成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到达中心账户的;
5、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6、市中心认为应当追究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